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8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84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之7具保人乙○○上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壹萬元,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施用毒品案件,前經台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0,000元及10000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以該受刑人未依法到案執行逃匿,自應將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查聲請人聲請之意旨,核與其所提出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拘票及報告書等證據相符,依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清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