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桃簡字第1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桃簡字第1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桃簡字第14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哲聖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231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哲聖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就有關被害人遭詐欺情形更正如附表所示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藉由提供帳戶之提款卡與密碼予犯罪集團成員,致該犯罪集團成員利用被告之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施用詐術使被害人蔡○○、藍○○、吳世民、康○○、邱○○等人陷於錯誤,因而匯款至被告提供之帳戶內,是被告前開所為係參與詐欺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且在無證據證明被告係以正犯而非以幫助犯之犯意參與犯罪之情形下,應認其所為係幫助犯而非正犯行為。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又被告幫助他人犯詐欺罪,係屬從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其刑。被告以一提供帳戶之幫助行為,幫助正犯詐欺被害人5人,侵害被害人5人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依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爰審酌被告提供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幫助正犯作為詐欺取財款項匯入、提領之人頭帳戶之用,該等正犯施詐使被害人等人各交付財物之犯罪情節與所生危害程度,並考量被告犯後態度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被告已將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交付他人,是否仍屬被告所有及是否尚存在不明,為免將來執行之困難與爭議,不予宣告沒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附錄論罪科刑條文規定: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被害人│遭詐騙時間│遭詐騙方法│遭詐騙筆│匯入帳戶│││││數及金額││││││(新臺幣)││├───┼──────┼────────┼────┼────┤│蔡○○│101年9月25日│詐騙集團成員謊稱│29999元│ 林哲聖大 │││晚間8時19分│其為露天拍賣網站││溪郵局70│││許│業者,詐稱交易出││0-000000││││錯要取消交易,誘││00000000││││使被害人至ATM依││帳戶││││詐騙集團指示操作││││││匯款。│││├───┼──────┼────────┼────┼────┤│藍○○│101年9月25日│詐騙集團成員謊稱│13999元│林哲聖前│││晚間8時32分│其為露天拍賣網站││開大溪郵│││許│業者,詐稱付款方││局帳戶││││式出錯要取消分期││││││付款,誘使被害人││││││至ATM依詐騙集團││││││指示操作匯款。│││├───┼──────┼────────┼────┼────┤│吳○○│101年9月25日│詐騙集團成員謊稱│29989元│林哲聖前│││晚間8時59分│其為拍賣網站之賣││開大溪郵│││許│家,詐稱重覆訂購││局帳戶││││要取消交易,誘使││││││被害人至ATM依詐││││││騙集團指示操作匯││││││款。│││├───┼──────┼────────┼────┼────┤│康○○│101年9月25日│詐騙集團成員謊稱│8917元│林哲聖前│││晚間9時50分│其為露天拍賣網站││開大溪郵│││許│業者,詐稱付款方││局帳戶││││式出錯要取消分期││││││付款,誘使被害人││││││至ATM依詐騙集團││││││指示操作匯款。│││├───┼──────┼────────┼────┼────┤│邱○○│101年9月27日│詐騙集團成員謊稱│29989元│林哲聖第│││晚間7時36分│其為在雅虎奇摩拍││一銀行00│││許│賣網站之賣家,詐││0-000000││││稱重覆訂購要取消││98431帳││││交易,誘使被害人││戶││││至ATM依詐騙集團││││││指示操作匯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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