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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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68號原告 趙高明 訴訟代理人 黃毓棋 律師被告虹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陳琴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3,620元【原告起訴聲明與事實理由欄合計金額不同,先依金額較少之起訴聲明金額核計】,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書記官任婉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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