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上訴字第1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32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彩瑜上列聲請人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茲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附表編號4所示宣告刑欄內「有期徒刑7年10月(3次)」之記載,應更正為「有期徒刑7年10月(5次)」;並在同編號犯罪日期欄內「100年2月底至3月初」後加註(3次)。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有主文欄所載之顯然錯誤,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陳玉聰法官王邁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玉芬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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