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重訴字第一六五六號
原告台中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廖永來 送達代收人 陳惠伶 律師被告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庸三 右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合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履約保證金保證書第六條之約定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三、茲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九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歐陽漢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