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秩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0年度士秩字第38號
被移送人   吳逸淳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0年1
月20日北市警投分刑秩字第099326632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逸淳藉端滋擾公司行號,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因不滿其雇主即被害人 鄭佳芸 通知銀行催討其父積
欠之貸款,乃自民國(下同)100年6月8日起至100年6
月23日止,共計29次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至其及父
親曾經上班之蛋類供應商行即被害人鄭佳芸所持用之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不出聲音,而滋擾公司行號。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訊及本院陳述時雖承認有上述撥打電話不出聲
之行為,惟否認有騷擾被害人之意。
㈡證人即被害人鄭佳芸於警訊之證言。
㈢威寶電信通聯調閱查詢單。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書記官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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