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9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911號聲請人 楊育禮 即榮昊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5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管靜怡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書記官鍾雯芳┌────────────────────────────────────────────────────────┐│附表:102年度除字第91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通達機電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寶│102年1月10日│69,363元│EN0000000││││ 陳文喜 │橋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