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4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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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49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育震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育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育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10月,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於民國102年6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0
年8月26日以100年度訴字第86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7月、4月),於100年9月27日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1年10月29日以101年度審簡字第114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6月、4月),於101年11月19日確定,嗣上開各罪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1年5月17日入監,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為受刑人上開犯罪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揆諸前揭規定,本院自有權為本件裁定。
㈡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2年6月14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
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年11月16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16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2年10月31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6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檢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為憑,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姚水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盈茹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