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83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8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831號聲請人 盧怡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5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102年4月8日、102年5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管靜怡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書記官鍾雯芳┌─────────────────────────────────────────────────────────────────┐│附表:102年度除字第83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1│盧怡方│合作金庫商業銀行│51,847元│101年12月15日│AE0000000│3個月││││自強分行│││││├──┼─────────┼────────┼─────────┼───────────┼────────┼────────────┤│002│ 戴其泉 即梵帝斯飲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320,000元│102年1月31日│CC0000000│4個月││││忠孝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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