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85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8541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理人 鄭南生 債務人 戴發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柒萬柒仟玖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3854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戴發宣│自民國9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12%│││200927元││11月10日起│││├──┼────┼─────┼──────┼──────┼───────┤│002│新臺幣│戴發宣│自民國9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12%│││777030元││11月28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戴發宣│自民國94年1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00927元││月1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戴發宣│自民國94年1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777030元││月2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