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535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53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535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育芳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27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徐育芳竊盜,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一最末行「而循線查獲」後方補充:「並於109年2月2日12時10分許,經徐育芳同意搜索,而於其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號住處扣得 吳東翰 遭竊之現金2,700元、 魏道良 遭竊之現金6萬3,735元(已各發還予吳東翰、魏道良)」;證據部分補充:「自願受搜索同意書1份、扣案贓物照片7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09年11月15日函文暨檢附之員警職務報告2份、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並無前科(有其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正值青壯,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而為本案2件竊盜犯行,兼衡被告智識程度為高職肄業、無業、自陳家庭經濟貧寒之生活狀況(詳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基本資料欄)、2次犯行所竊取之財物各2,700元、63,735元、犯後坦承犯行態度等一切情狀,就犯罪事實一㈠部分量處拘役30日;及就犯罪事實一㈡部分量處有期徒刑2月,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至被告所竊得上開現金,業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吳東翰、告訴人魏道良,有贓物認領保管單2紙附卷可佐,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劉仕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陳昭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育全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12783號被告徐芳男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㈠於民國109年2月1日5時44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前,見吳東翰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停放在該處,趁該車車門未上鎖,打開右側副駕駛座車門,進入車內,徒手竊取吳東翰所有放置在置物架內之現金新台幣(下同)2,700元,得手後逃逸。嗣因吳東翰發覺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循線查獲。㈡於同日6時33分許,在魏道良經營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公司,趁該處鐵門未上鎖,進入屋內徒手竊取魏道良所有之現金6萬3735元,得手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逃逸。嗣因魏道良發覺遭竊,經調閱監視器畫面,並報警處理,而循線查獲。
二、案經魏道良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㈠部分,業據被告徐芳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吳東翰於警詢之指述情節相符,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3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上開犯罪事實㈡部分,業據被告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魏道良於警詢之指訴情節相符,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33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先後所犯2次犯行間,犯意各別,請分論併罰。被告所竊得上開犯罪事實㈠部分之財物,為其犯罪所得,雖有扣案,但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被告所竊得上開犯罪事實㈡部分之財物,已合法發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參,爰不聲請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檢察官劉仕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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