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侵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侵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侵附民字第11號原告甲○(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詳卷)訴訟代理人 林信宏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09年度侵訴字第3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書慧
法官李宜穎法官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書記官蔡嘉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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