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84號原告 吳喬洋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 律師
陳秉宏 律師 林怡君 律師被告盈富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青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照「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過調查本件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65,287元【工資差額237,540元+特休未休工資28,224元+國定假日工資19,908元+預告工資28,440元+資遣費33,433元+失業輔助損害117,742元=465,28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5,070元,其中原告請求給付工資差額、特休未休工資、國定假日工資、預告工資、資遣費部分合計347,545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2,500元。綜上,本件原告應補繳裁判費2,570元(5,070元-2,500元=2,570元)。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超過期限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勞動法庭法官黃宣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書記官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