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76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祥雲街B棟管理委員會97年訴字第276號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而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漢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書記官陳彥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