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1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35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文溪(原名吳順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5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文溪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文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藥事法等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上開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吳文溪前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
先後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19部分,前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18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且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各罪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民國98年4月28日)前所犯,而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上開犯罪乃於裁判確定前所犯之數罪。
㈡本件受刑人裁判確定前所犯之罪,除其中附表編號1至3、5
、6係屬得易科罰金之罪外,其餘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檢察官援引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內、外部界限之範圍,並斟酌受刑人之犯罪情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㈢至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3、5、6所示之案件原得易科罰金
,惟因與不得易科之其他各罪合併處罰,揆諸上開解釋,原得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毋庸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劉方慈法官陳明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宛渝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受刑人定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7年11月17日│97年12月1日20時42│97年10月27日至97年││││分許為警採尿回溯96│11月1日間││││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宜蘭地檢98年度毒偵│宜蘭地檢98年度毒偵│宜蘭地檢98年度偵緝││年度及案號│字第41、48號│字第41、48號│字第82號、87年度偵│││││字第1296號│├───┬────┼─────────┼─────────┼─────────┤││法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8年度簡字第167號│98年度簡字第167號│98年度簡字第263號││││││││├────┼─────────┼─────────┼─────────┤││判決日期│98.03.30│98.03.30│98.07.08│├───┼────┼─────────┼─────────┼─────────┤││法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確定│案號│98年度簡字第167號│98年度簡字第167號│98年度簡字第263號││││││││├────┼─────────┼─────────┼─────────┤││判決│98.04.28│98.04.28│98.08.05│││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1.編號1至19部分,前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18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編號│4│5│6│├────────┼─────────┼─────────┼─────────┤│罪名│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7年11月17日│98年2月18日│98年3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宜蘭地檢97年度偵字│宜蘭地檢98年度毒偵│宜蘭地檢98年度毒偵││年度及案號│第4545號│字第168號│字第168號│├───┬────┼─────────┼─────────┼─────────┤││法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8年度訴字第62號│98年度易字第362號│98年度易字第362號││││││││├────┼─────────┼─────────┼─────────┤││判決日期│98.09.25│98.09.30│98.09.30│├───┼────┼─────────┼─────────┼─────────┤││法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確定│案號│98年度訴字第62號│98年度易字第362號│98年度易字第362號││││││││├────┼─────────┼─────────┼─────────┤││判決│98.10.12│98.10.12│98.10.12│││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是││之案件││││├────────┼─────────┴─────────┴─────────┤│備註│1.編號1至19部分,前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18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編號│7│8│9│├────────┼─────────┼─────────┼─────────┤│罪名│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4年│├────────┼─────────┼─────────┼─────────┤│犯罪日期│98年1、2月間某日│98年2月27日│98年2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宜蘭地檢99年度偵字│宜蘭地檢98年度偵字│宜蘭地檢98年度偵字││年度及案號│第752號│第1136、3550、3953│第1136、3550、3953││││號│號│├───┬────┼─────────┼─────────┼─────────┤││法院│宜蘭地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9年度訴字第230號│99年度上訴字第3212│99年度上訴字第3212│││││號│號││├────┼─────────┼─────────┼─────────┤││判決日期│98.08.04│99.12.07│99.12.07│├───┼────┼─────────┼─────────┼─────────┤││法院│宜蘭地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訴字第230號│100年度台上字第│100年度台上字第│││││1333號│1333號││├────┼─────────┼─────────┼─────────┤││判決│98.08.23│100.03.17│100.03.17│││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1.編號1至19部分,前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18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4年│├────────┼─────────┼─────────┼─────────┤│犯罪日期│98年2月13日│98年2月間某日│98年2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宜蘭地檢98年度偵字│宜蘭地檢98年度偵字│宜蘭地檢98年度偵字││年度及案號│第1136、3550、3953│第1136、3550、3953│第1136、3550、3953│││號│號│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3212│99年度上訴字第3212│99年度上訴字第3212││││號│號│號││├────┼─────────┼─────────┼─────────┤││判決日期│99.12.07│99.12.07│99.12.07│├───┼────┼─────────┼─────────┼─────────┤││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台上字第│100年度台上字第│100年度台上字第││││1333號│1333號│1333號││├────┼─────────┼─────────┼─────────┤││判決│100.03.17│100.03.17│100.03.17│││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1.編號1至19部分,前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18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4年│├────────┼─────────┼─────────┼─────────┤│犯罪日期│98年2、3月間│98年2、3月間│98年2、3月間│├────────┼─────────┼─────────┼─────────┤│偵查(自訴)機關│宜蘭地檢98年度偵字│宜蘭地檢98年度偵字│宜蘭地檢98年度偵字││年度及案號│第1136、3550、3953│第1136、3550、3953│第1136、3550、3953│││號│號│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3212│99年度上訴字第3212│99年度上訴字第3212││││號│號│號││├────┼─────────┼─────────┼─────────┤││判決日期│99.12.07│99.12.07│99.12.07│├───┼────┼─────────┼─────────┼─────────┤││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台上字第│100年度台上字第│100年度台上字第││││1333號│1333號│1333號││├────┼─────────┼─────────┼─────────┤││判決│100.03.17│100.03.17│100.03.17│││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1.編號1至19部分,前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18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編號│16│17│18│├────────┼─────────┼─────────┼─────────┤│罪名│藥事法│藥事法│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7年11月27日│98年3月3日│97年10月起至98年2│││││月間│├────────┼─────────┼─────────┼─────────┤│偵查(自訴)機關│宜蘭地檢98年度偵字│宜蘭地檢98年度偵字│宜蘭地檢98年度偵字││年度及案號│第1136、3550、3953│第1136、3550、3953│第1136、3550、3953│││號│號│號│├───┬────┼─────────┼─────────┼─────────┤││法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8年度訴字第594號│98年度訴字第594號│98年度訴字第594號││││99年度訴字第82號│99年度訴字第82號│99年度訴字第82號││├────┼─────────┼─────────┼─────────┤││判決日期│99.08.11│99.08.11│99.08.11│├───┼────┼─────────┼─────────┼─────────┤││法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確定│案號│98年度訴字第594號│98年度訴字第594號│98年度訴字第594號││││99年度訴字第82號│99年度訴字第82號│99年度訴字第82號││├────┼─────────┼─────────┼─────────┤││判決│99.10.11│99.10.11│99.10.11│││確定日期│(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1.編號1至19部分,前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18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編號│19│20│21│├────────┼─────────┼─────────┼─────────┤│罪名│藥事法│藥事法│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7年4月間│97年10月起至98年2│97年4月間││││月間││├────────┼─────────┼─────────┼─────────┤│偵查(自訴)機關│宜蘭地檢98年度偵字│宜蘭地檢98年度偵字│宜蘭地檢98年度偵字││年度及案號│第1136、3550、3953│第1136、3550、3953│第1136、3550、3953│││號│號│號│├───┬────┼─────────┼─────────┼─────────┤││法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8年度訴字第594號│98年度訴字第594號│98年度訴字第594號││││99年度訴字第82號│99年度訴字第82號│99年度訴字第82號││├────┼─────────┼─────────┼─────────┤││判決日期│99.08.11│99.08.11│99.08.11│├───┼────┼─────────┼─────────┼─────────┤││法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宜蘭地院││├────┼─────────┼─────────┼─────────┤│確定│案號│98年度訴字第594號│98年度訴字第594號│98年度訴字第594號││││99年度訴字第82號│99年度訴字第82號│99年度訴字第82號││├────┼─────────┼─────────┼─────────┤││判決│99.10.11│99.10.11│99.10.11│││確定日期│(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1.編號1至19部分,│宜蘭地檢100年度執│宜蘭地檢100年度執│││前經本院以100年│字第556號│字第556號│││度聲字第118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