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874號聲請人 孫武雄 相對人 陳淑 瑱
高雅亮 當事人間請求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和解或破產事件,專屬債務人或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破產法第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關於和解或破產之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務人住所地均為臺東縣○○鄉○○村○○路○○○號,有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依破產法第2條第
1項規定,應專屬債務人住所地之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書記官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