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77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1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按刑法業經於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有關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之規定,經比較新舊法後,二者規定尚無不同,僅條號由原刑法第40條但書,修正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惟因該條為程序規定,故應依「程序從新原則」,適用修正後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就此定有明文。又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就此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員警於民國94年9月28日下午2時55分許,在桃園縣桃園市○○里○○路○○○號5樓住處,查獲本件被告甲○○意圖營利而非法重製韓劇「最後之舞」、「餅乾老師星星糖」、「必勝奉順英」、「春日」、「菜鳥上班族」影音光碟後進而販賣,並扣得持有前揭盜版光碟共21套,VCD1對5型燒錄機1台、DVD1對1型燒錄機1台、ADSL數據機1台、電腦主機1台(聲請書漏未記載),係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甲○○在桃園縣桃園市○○里○○路○○○號5樓住處,意圖營利而非法重製上揭影音碟之犯行,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定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第2項,同法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罪,所犯2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犯關係,應從1重之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第2項之罪論處,而於95年1月18日以95年度偵字第92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甲○○所有供犯罪使用之物,業經被告於警詢、偵訊中供述在卷。是以,揆諸上開規定,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得宣告沒收。經核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雖未援引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核與本件審核結果無影響,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修正後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附表:
┌──┬────────────┬────┬──────┐│編號│品名│單位│數量│├──┼────────────┼────┼──────┤│1│盜版影音光碟│片│100│││韓劇「最後之舞」5套│││├──┼────────────┼────┼──────┤│2│盜版影音光碟│片│80│││韓劇「餅乾老師星星糖」│││││5套│││├──┼────────────┼────┼──────┤│3│盜版影音光碟│片│110│││韓劇「必勝奉順英」5套│││├──┼────────────┼────┼──────┤│4│盜版影音光碟│片│80│││韓劇「春日」4套│││├──┼────────────┼────┼──────┤│5│盜版影音光碟│片│40│││韓劇「菜鳥上班族」2套│││├──┼────────────┼────┼──────┤│6│電腦主機(含內建DVD燒錄│台│1│││機1台、電源線1條)│││├──┼────────────┼────┼──────┤│7│1對1型DVD燒錄機│台│1│├──┼────────────┼────┼──────┤│8│1對5型VCD燒錄機│台│1│├──┼────────────┼────┼──────┤│9│ADSL數據機│台│1│└──┴────────────┴────┴──────┘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