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勞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勞訴字第93號附帶上訴人丙○○
乙○○甲○○上三人訴訟代理人丁○○律師上列附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省農會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擴張及上訴標的金額合計為新台幣(下同)133,0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以上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石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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