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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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勞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勞訴字第93號原告丁○○
號丙○○乙○○上一人訴訟代理人甲○○上三人訴訟代理人戊○○律師複代理人 許智捷 律師被告台灣省農會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 柳正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4月29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石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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