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2年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再易字第1號再審原告北緯二十二度休閒事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泇賝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徐麗婷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869,500元,應徵裁判費14,20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宏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書記官林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