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529號聲請人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擔保債務,於民國(下同)92年3月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2,6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其抵押權存續期間係自92年2月26日起至132年2月26日止,以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一切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又相對人於92年3月6日及93年10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0元及300,000元,均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到期日分別為105年3月6日及102年12月22日,自借款日起按月攤還,如一次未履行,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96年5月12日及96年5月2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863,042元及如附表三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相對人陳述意見陳稱,實際欠款僅1,700,000餘元,並非1,863,042元云云。惟抵押權人依首開法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抵押物,僅依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拍賣抵押物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只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如抵押人就債務之存否及範圍有爭執時,應由抵押人另循民事訴訟途徑,以資解決,非本件審究之範圍。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簡易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書記官汪清文┌──────────────────────────────────────────────────────────────┐│附表一:(土地)96年度拍字第529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社頭鄉│廣興││142│田│00│00│69.00│全部││└──┴───┴────┴────┴────┴────────┴─┴──┴──┴──────┴─────────┴──────┘┌─────────────────────────────────────────────────────────────┐│附表二:(建物)96年度拍字第529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540│彰化縣社頭鄉中│彰化縣社頭鄉廣│加強磚造2層樓│1層:46.20;2層:46.62│││││││興路75巷17號│興段142地號│房│;合計:92.82││││└──┴───┴───────┴───────┴───────┴───────────┴─────┴────┴───────┘┌───────────────────────────────────────────────────┐│附表三:96年度拍字第529號││(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001│1,582,353元│96年5月12日│3.085%│96年6月13日│├──┼────────────┼───────────┼───────────┼───────────┤│002│280,689元│96年5月22日│4.56%│96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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