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86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協商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賴淑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書記官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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