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威儒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96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再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亦為同法第307條所明定。
三、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係涉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嫌,而該罪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刑事告訴在案,有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翁毓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蘇瑩琪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