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家繼訴字第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家繼訴字第6號原告 劉志仁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 律師
翁羚喬 律師被告 劉志義
劉淑瑛 劉淑琴 劉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就被繼承人 劉鍾梅芳 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分割方法按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應繼分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與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淑瑛、劉淑琴、劉淑惠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
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劉鍾梅芳於民國105年12月19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兩造為其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劉鍾梅芳所遺土地業於106年4月13日辦理繼承登記為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劉鍾梅芳並未以遺囑禁止分割遺產,繼承人間亦未以契約約定不分割之期限,為此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將遺產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劉志義到庭陳述:同意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等語。被告劉淑瑛、劉淑惠雖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然具狀陳述:同意原告之分割方案。被告劉淑琴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表明分割方法。
四、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0條、第1141條前段、第1151條、第116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劉鍾梅芳於105年12月19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兩造為其繼承人,兩造之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劉鍾梅芳所遺土地已於
106年4月13日辦理繼承登記為兩造公同共有等情,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土地登記謄本等件為憑,自堪憑信。準此,被繼承人劉鍾梅芳並未以遺囑禁止分割遺產,繼承人間亦未以契約約定不分割之期限,兩造復未能協議成立以分割遺產,則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自應准許。
五、再按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830條第2項設有明文。又公同共有遺產分割自由之原則下,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該條所稱之「得隨時請求分割」,依同法第829條及第830條第1項規定觀之,自應解為包含請求終止公同共有關係在內,俾繼承人之公同共有關係歸於消滅而成為分別共有,始不致與同法第829條所定之旨趣相左,庶不失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之立法本旨。是以,終止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應以分割方式為之,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屬於分割遺產之方法(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748號、85年度台上字第1873號、93年度台上字第2609號判決意旨參見)。經查,本件原告主張按應繼分比例將遺產分割為分別共有,則以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亦屬於分割遺產之方法,將兩造因繼承而成立之公同共有關係,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不僅能將公同共有關係終止,且符合公平原則,並能兼顧繼承人之意願,並無不當,因認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尚屬適當。
六、綜上所述,原告本於遺產分割請求權,求為裁判分割,於法有據,本院審酌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尚屬公允適當,已如前述,據此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文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於上訴時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用。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書記官許珍滋附表一:被繼承人劉鍾梅芳之遺產┌──┬───────────────┬─────┬─────────────┐│編號│遺產名稱│權利範圍或│分割方法││││價值(新臺│││││幣)││├──┼───────────────┼─────┼─────────────┤│1│屏東縣○○市○○段○○○○號土地│全部│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面積184.2平方公尺)││分別共有。│├──┼───────────────┼─────┼─────────────┤│2│第一銀行萬巒分行存款│672,159元│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3│第一銀行潮州分行存款│392,166元│同上│├──┼───────────────┼─────┼─────────────┤│4│第一銀行潮州分行存款│172,958元│同上│├──┼───────────────┼─────┼─────────────┤│5│萬巒農會存款│176,609元│同上│├──┼───────────────┼─────┼─────────────┤│6│聲寶股份有限公司│12,805股│同上│├──┼───────────────┼─────┼─────────────┤│7│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929股│同上│├──┼───────────────┼─────┼─────────────┤│8│大同股份有限公司│13,072股│同上│├──┼───────────────┼─────┼─────────────┤│9│宏碁股份有限公司│1,132股│同上│├──┼───────────────┼─────┼─────────────┤│10│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3,316股│同上│├──┼───────────────┼─────┼─────────────┤│11│歌林股份有限公司│4,371股│同上│├──┼───────────────┼─────┼─────────────┤│12│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7,141股│同上│├──┼───────────────┼─────┼─────────────┤│13│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4,796股│同上│├──┼───────────────┼─────┼─────────────┤│14│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1,176股│同上│├──┼───────────────┼─────┼─────────────┤│15│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84股│同上│└──┴───────────────┴─────┴─────────────┘附表二:
┌──┬─────────┬─────┐│編號│繼承人│應繼分比例│├──┼─────────┼─────┤│1│劉志仁│1/5│├──┼─────────┼─────┤│2│劉志義│1/5│├──┼─────────┼─────┤│3│劉淑瑛│1/5│├──┼─────────┼─────┤│4│劉淑惠│1/5│├──┼─────────┼─────┤│5│劉淑琴│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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