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1256號
原 告 方澤奎
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 律師
侯銘欽 律師
被 告 鍾德馗 (即 鍾濟銘 之繼承人)
鍾一呈 (即鍾濟銘之繼承人)
鍾德盈 (即鍾濟銘之繼承人)
鍾曉威 (即鍾濟銘之繼承人)
張曉怡 (即鍾濟銘之繼承人)
兼 上五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鍾曉俐 (即鍾濟銘之繼承人)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三月二日上午十一時
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
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宏璋
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書記官盧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