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222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2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罪之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二二九號
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九五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甲○○所為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於本院審理中,當庭以言詞聲請撤回告訴,有該審理筆錄附卷足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黃永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月桂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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