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77號原告 林暐 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 律師被告1 曾志龍 (即 曾色泉 之承受訴訟人)
2 曾燊潭 3 曾金富 4 曾信利 5 曾昉釗 6 陳日豐 7 曾助昱 8 曾文雄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 律師被告9 張惠玲
10 張文献 11 張惠員 12 張文机 13 張惠青 14胡 曾碧雲 15 曾碧秀 16 曾碧桂 17 曾碧惠 18 曾簡月娥 19 曾靜渰 20 曾洺涵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麗君 被告21 曾靜芬
22 曾洺皓 23 曾阿簪 24 林曾秀琴 25 曾秀蘭 26 曾秀薇 27 曾稜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宜蘭縣○○鄉○○段○○○○○號土地(地目建,面積1385.05平方公尺、重測前:內員山 段永廣 小段140地號、因分割增加1105-1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宜蘭縣○○鄉○○段○○○○○號土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民事庭法官謝昀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書記官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