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償還補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63號
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400,7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4,95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3,959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原告並應提出被告之最新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月3日
書記官陳鳳瀴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