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更一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更一字第1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士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348號、108年度執字第10717號),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3321號裁定後,受刑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8年度抗字第612號裁定將原裁定撤銷,發回本院,本院更行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士豪因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一,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已經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如又重複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即有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違法(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485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聲字第2348號聲請本院對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刑定應執行刑,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3321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後,受刑人不服原裁定提出抗告,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8年度抗字第612號裁定撤銷原裁定,發回本院更為裁定;聲請人另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聲字第2525號聲請本院對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刑定應執行刑,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3572號裁定(下稱後案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而如附表二編號1至3號所示之罪刑,與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刑為相同之數罪等情,有前揭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準此,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刑,雖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併合處罰要件,惟此數罪既已經後案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說明,基於一事不再理原則,且已無就附表一所示之罪刑定應執行刑之實益,本院自不得重複對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是本件聲請,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宗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附表一:
┌────────┬─────────────┬─────────────┬─────────────┐│編號│1│2│3│├────────┼─────────────┼─────────────┼─────────────┤│罪名│詐欺│重傷害致人於死│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9年10月│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04年7月3日│100年7月29日│103年9月1日至103年11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4年度│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年度及案號│偵字第2783號│署100年度少連偵字第84號;│偵字第14332號││││追加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6190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334號│105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4、│107年度訴字第1445號│││││1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1月24日│106年3月29日│108年4月24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696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101號│107年度訴第1445號││判決├────┼─────────────┼─────────────┼─────────────┤││判決確定│106年8月31日│107年7月26日│108年6月3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否│均否│均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2268號(臺灣臺中地方│執字第12512號│執字第10717號│││檢察署106年度執助字第1828│││││號)│││└────────┴─────────────┴─────────────┴─────────────┘附表二:
┌────────┬─────────────┬─────────────┬─────────────┐│編號│1│2│3│├────────┼─────────────┼─────────────┼─────────────┤│罪名│詐欺│重傷害致人於死│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9年10月│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04年7月3日│100年7月29日│103年9月1日至103年11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4年度│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年度及案號│偵字第2783號│署100年度少連偵字第84號;│偵字第14332號││││追加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6190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334號│105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4、│107年度訴字第1445號│││││1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1月24日│106年3月29日│108年4月24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696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101號│107年度訴第1445號││判決├────┼─────────────┼─────────────┼─────────────┤││判決確定│106年8月31日│107年7月26日│108年6月3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否│均否│均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2268號(臺灣臺中地方│執字第12512號│執字第10717號│││檢察署106年度執助字第1828│││││號)│││└────────┴─────────────┴─────────────┴─────────────┘┌────────┬─────────────┬─────────────┬─────────────┐│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104年3月21日至104年3月25日│104年5月20日至104年5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年度及案號│偵字第26590號、105年度少連│偵字第26590號、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48、194號│偵字第148、194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554號│106年度訴字第155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5月1日│107年5月1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554號│106年度訴字第1554號│││判決├────┼─────────────┼─────────────┼─────────────┤││判決確定│108年4月16日│108年4月16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否│均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1056號│執字第1105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