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6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69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富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字第33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富義所犯附表一所示之罪所處之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所處之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富義因(一)竊盜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一;(二)竊盜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如附表二,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附表一所示之竊盜案件:(一)如附表一編號1部分,經本院107年度嘉簡字第1039號判處拘役50日;(二)如附表一編號2部分,經本院以107年嘉簡字第1233號判處拘役30日、30日,應執行有期徒刑50日;(三)如附表一編號3、4部分,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595號判處拘役50日、50日、50日、50日、40日,應執行拘役120日;(四)如附表一編號5部分,經本院以108年度嘉簡字第393號判處拘役30日,上開案件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因附表二所示之竊盜案件:(一)如附表二編號1、2、3、4部分,經本院以107年度嘉簡字第1545、1546號判處拘役25日、20日、20日、20日、59日、40日,應執行拘役120日;(二)如附表二編號5部分,經本院以108年度嘉簡字第223號判處拘役30日;(三)如附表編號6部分,經本院以108年度易字第317號判處拘役50日、50日,應執行拘役90日,上開案件如易科罰金,均以1,000元折算1日,並均分別確定乙節,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育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書記官蘇春榕附表一: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50日│拘役30日,2次│拘役50日,4次│├────────┼──────────┼──────────┼──────────┤││││107/06/10││犯罪日期│107/07/03│107/05/05│107/07/01││││107/05/11│107/07/04│││││107/07/1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年度案號│7年度速偵字第1123號│7年度偵字第4052、439│7年度偵字第4896、551││││1號│1、5668、5800、5802│││││、5999、6321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嘉簡字第1039│107年度嘉簡字第1233│107年度易字第595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07/24│107/08/31│107/12/21│├───┼────┼──────────┼──────────┼──────────┤││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嘉簡字第1039│107年度嘉簡字第1233│107年度易字第595號││判決││號│號│││├────┼──────────┼──────────┼──────────┤││判決│107/08/20│107/09/25│108/01/18│││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3946號│7年度執字第4429號│8年度執字第552號│└────────┴──────────┴──────────┴──────────┘┌────────┬──────────┬──────────┬──────────┐│編號│4│5││├────────┼──────────┼──────────┼──────────┤│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107/05/16│107/05/01││├────────┼──────────┼──────────┼──────────┤││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偵查(自訴)機關│7年度偵字第4896、551│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年度案號│1、5668、5800、5802│8年度偵字第1746號││││、5999、6321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易字第595號│108年度嘉簡字第39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12/21│108/03/29││├───┼────┼──────────┼──────────┼──────────┤││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易字第595號│108年度嘉簡字第393號│││├────┼──────────┼──────────┼──────────┤│判決│判決│108/01/18│108/04/26││││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552號│8年度執字第1876號││└────────┴──────────┴──────────┴──────────┘附表二: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25日│拘役20日,3次│拘役59日│├────────┼──────────┼──────────┼──────────┤│犯罪日期││107/08/10││││107/06/23│107/08/27│107/06/02││││107/09/06││├────────┼──────────┼──────────┼──────────┤│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年度案號│7年度偵字第7446號│7年度偵字第7446號等│7年度偵字第7446號等│││等│││├───┬────┼──────────┼──────────┼──────────┤││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嘉簡字第1545│107年度嘉簡字第1545│107年度嘉簡字第1545││││、1546號│、1546號│、154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11/23│107/11/23│107/11/23│├───┼────┼──────────┼──────────┼──────────┤││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嘉簡字第1545│107年度嘉簡字第1545│107年度嘉簡字第1545││││、1546號│、1546號│、1546號││判決├────┼──────────┼──────────┼──────────┤││判決│107/12/21│107/12/21│107/12/21│││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501號│8年度執字第501號│8年度執字第501號│└────────┴──────────┴──────────┴──────────┘┌────────┬──────────┬──────────┬──────────┐│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30日│拘役50日,2次││││││├────────┼──────────┼──────────┼──────────┤│犯罪日期│107/08/30│107/09/02│107/05/22│││││107/09/1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年度案號│7年度偵字第7446號等│8年度偵字第35號│8年度偵字第2933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嘉簡字第1545│108年度嘉簡字第223號│108年度易字第317號││││、154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11/23│108/02/27│108/06/24│├───┼────┼──────────┼──────────┼──────────┤││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嘉簡字第1545│108年度嘉簡字第223號│108年度易字第317號││││、1546號││││判決├────┼──────────┼──────────┼──────────┤││判決│107/12/21│108/03/29│108/07/22│││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501號│8年度執字第1483號│8年度執字第33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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