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塥恊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一八九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具保人因被告乙○○偽造貨幣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偽造貨幣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乙○○經傳拘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明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韻如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