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3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四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三四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望民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劉文松~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四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高基食品有限公司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會│九十年八月十六日│貳萬陸仟玖佰元│AA三四三二五七││││銘基│稽分行│││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