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077號原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義 被告 洪村景
蔡洪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面積24平方公尺、同段832地號面積144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將土地返還予原告,本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96,000元【計算式:地上物面積168㎡×9,500元/㎡(公告土地現值)=1,596,000元,即原告所得受之利益】;第2項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45,158元,至第3項請求被告給付不當得利部分,則不併算其價額。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41,158元(計算式:1,596,000元+45,158元=1,641,1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書記官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