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816號原告 周志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 古今權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492,19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3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惠瑜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書記官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