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2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2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12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周勇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伍仟參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利息:
┌──┬───────┬──────────┬──────┬───────┐│本金│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161683元│自民國107年07月20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本金│請求金額│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151185元│自民國107年07月20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附件:
一、債務人周勇華於民國92年05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分03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7月19日止累計584,320元正未給付,(其中151,185元為本金,433,135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周勇華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7月19日止累計604,662元正未給付,其中161,683元為消費款;439,379元為循環利息(2004/3/26~2018/07/20);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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