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50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5042號債權人 張寶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清明 、 林榮和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釋明連帶請求之依據,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查借據僅載「保證」,非連帶保證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書記官許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