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5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5033號債權人 林建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蔡忠和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支票票號AK0000000、AK0000000號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書記官許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