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2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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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23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吳景森具保人楊碧倫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100年度執字第3352號),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碧倫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楊碧倫因受刑人即被告吳景森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經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茲聲請意旨以該受刑人逃匿,聲請沒入保證金,經本院核閱全案卷宗,核有通緝書、保證金收據(98年保刑字第183號)、通知保證人送達證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本院公務電話紀錄查詢表等各1份在卷可稽,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宮瑩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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