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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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89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雲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4254、4338、4582、4604、47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壹月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同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及同法第325條第1項之搶奪罪,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第6款之規定,裁定自民國96年10月2日起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屆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1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楹榆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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