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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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9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92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3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0月25日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經本院以96年度虎簡字第277號(偵查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824號),判處罰金新臺幣1萬元,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金雅芳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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