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9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9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964號原告乙○○○○○○
,A法定代理人EGAWATA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 律師
謝文欽 律師 楊啟宏 律師被告飛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戊○○被告丙○○○○○○
a,兼法定代理人己○○被告甲○○○○○○
際有限公司,撒摩亞註冊)
-p兼法定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或設於國外,或住居於台北縣三重市、蘆洲市,均非本院轄區,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94年5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5月16日
書記官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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