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241號原告白金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燕 被告 林秀絨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刑事案號:102年度易字第33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淑芳
法官賴恭利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