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561號原告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同上訴訟代理人 陳文瑜 被告 陳秋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0月15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志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