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999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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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99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9997號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債務人 楊仁豪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玖萬玖仟肆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與債權人簽立有個人房貸借款契約,而向債權人借貸,依前揭契約書第肆條之約定,債權人並執有債務人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下同)93年9月15日,到期日102年06月22日,面額為新臺幣(下同)1,750,000元之債務擔保本票乙紙,其上載有利息自發票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2.25」計算及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10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等之約定暨「此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債務人竟於102年6月22日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迭經催討,迄今仍有999,493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