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交簡附民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交 簡附民 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交簡附民更一字第1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曾逸誠
法官李蓓法官王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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