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349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 賴明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書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姓名:「丙○○」之記載,應予更正為「賴明總」。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96年3月16日所為之95年度訴字第4349號民事判決書,關於被告姓名:賴明總之記載,確有如本裁定書主文所示之顯然誤寫,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5年度訴字第4349號民事卷宗核閱無訛,並有卷附被告戶籍謄本、95年度訴字第4349號民事判決書1份可稽。揆諸首揭法律規定,爰依法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茹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