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二八號
原告丙○○被告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家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蔡蘭櫻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