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重家財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家財訴字第20號原告 黃雙喜 訴訟代理人 黃永吉 律師複代理人 陳貞宜 律師被告 黃古嬌銀 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 律師複代理人 劉昆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為家事訴訟事件,除別有規定外,適用家事事件法第三編家事訴訟程序之規定。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第3款、第37條及第51條分別定有明文。再家事訴訟事件應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項規定甚明。次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6萬6,000元,該裁定已於107年11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2張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收費處答詢表2張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莊宇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書記官謝坤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