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47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
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許炎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