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731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書記官蔡凱如